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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
预防腐败工作实行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机关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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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预警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审批行为,及时开展效能评估、信息服务和投诉处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与管理、收益分配、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三)规范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决策、执行行为;(四)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腐败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腐败案件的;(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腐败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四)接到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审判等机关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六)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七)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造成不良影响的;下转4版(八)其他妨碍预防腐败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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