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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的位置、面积、四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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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中有还应分别注明的事项如下。 (1)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3)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房屋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这些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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