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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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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数额或者其所占比例,并将款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建设单位已经拨付工程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给分包企业导致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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