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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原来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新的租赁条件,包括租金、期限等,需要重新商议。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不能达成新的合同,租赁关系就不能继续下去了。但是,出租方应给承租方留出足够的时间腾房。具体期限没有法律规定,可根据房屋中物品多少、当地寻找租赁房屋的难易程度来决定,一般是不得少于一个月。同时,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优先租赁权”没有法律依据。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的规定,但对于其他地区没有效力。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装修费是不合理的赔偿要求,而且他装修应该经得你所有人的同意,否则,你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你提前通知他要求限期内搬走,如果他不走可以提起诉讼。
按市场交易习惯,租期届满,原房继续出租,且原承租人仍愿租用原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权利。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但在某些地方法规里有,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这确认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但真正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因为行使优先承租权有两个前提。1、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但什么情况才算继续出租没有规定。出租人在期满后自用3个月算不算继续出租?如果算得话,自己使用1天后再出租,算不算继续出租?2、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才有优先权。而什么是同等条件没有规定。例如原来的租金是10000元,那么10010元算不算同等呢?假如不算,10001元算不算同等呢? 要保障自己的优先承租权,承租人可以合同条款来弥补法律原则规定的不足。首先明确出租人继续出租的,自己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1、明确定义什么是“出租人继续出租”,比如出租人要自用,那么自用的期限可以加以限制,比如至少自用1年,否则视为出租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责任。2、约定什么是“同等条件”,如租金上下不超过10%就算同等条件,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其他人员出的价格只要不超过11000元,承租人就有权以10000元继续承租;如果其他人员出的价格为12100元,那么承租人有权以11000元继续承租,这样就防止各种侵害优先承租权的情形出现。
一种意见认为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优先受偿权。《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并没有规定先申请查封债务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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