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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首与坦白,共同点是都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在被动到案后,在已经不能成立自首的前提下,仍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不管司法机关掌握程度如何。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意义: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法院必须给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节理论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决定权即自由裁量权在审判机关。 2、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而坦白的减刑幅度为20%:“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自首和坦白的认定及量刑 16-08-24好似的1+关注献花(0)收藏 一、法律规定 刑法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明确指出坦白从原司法实践中的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明确规定了坦白的内容和从宽处罚的力度。犯罪嫌疑人没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同一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坦白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悔罪程度确定宽度。(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同罪行。基准刑20可以减少%以下;(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轻同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事实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悔罪的表现,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下列,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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