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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什么责任。职务行为都是应该单位承担责任的。让当事人去法院告你们好了。 如果你们不想诉讼,那问题也解决不了啊。 至少在我看来,这个女人去...
土地和房屋是一体的,如果房子卖给了他土地也一并卖给他了,因为你的房子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以要看你舅舅是不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如果不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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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人是你舅舅,用你家的房产作抵押,那么你家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你舅舅追偿。这样关系比较明确,存在的风险就在于你舅舅有没有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是你本人,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贷款你舅舅拿去投资,那么你舅舅对银行没有还款义务,你本人需要对银行的贷款进行偿还,而你舅舅跟你是合作或者借款关系,那么存在的风险就不仅仅是你舅舅有没有还款能力,还在于他承不承认与你家的借款或者合作关系。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4、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一方出于欺骗的故意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房屋买卖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其特点是一方出于欺诈的故意。二、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的当事人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无可厚非,但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表现在公有房的买卖为最多。某些单位的负责人和买受人串通,以低价出卖国有或者集体的房屋,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二是规避法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的出卖人出于逃避债务的需要,假借房屋买卖的名义和所谓的买受人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三、一方胁迫另一方强买强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四、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无过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简单说是一方或双方的主观的原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农村的集体土地属于禁止性流转的不动产的法律规定不了解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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