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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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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和保释金,在刑法和民法当中区别很大,在刑法当中是可以退换的。因为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保证金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笔权利金,买方获得了权利但没有义务,因此除权利金外,买方不需要交纳保证金。对卖方来说,获得了买方的权利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因此,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在买方执行期权的时候,履行期权合约。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保释金是以金钱换取暂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说通俗一点,就是“你现在是犯罪嫌疑人,但我现在不关你,但你要交一点钱,在未定罪之前,你享有被限制的部分人身自由,如果你跑了,保释金被没收,如果你规规矩矩,将来保释金还你”和以后的有罪无罪无关。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3项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因此,需对此问题予以研究,以推动取保候审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地被采用。
(1)保证金与订金的区别。订金不具有担保的功能,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保证金在当事人签约前可担保合同的成立,签约后可担保合同的履行,违约时可起到违约金的作用,解约时可承担合同解除的后果。 (2)保证金与押金的区别。押金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交付对方一定金额对债权的担保。押金是金钱质的一种,与保证金的性质基本相同,但押金的适用范围、功能作用比保证金的范围狭窄,押金在交付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不返还。而保证金在交付一方违约时,根据保证金所承担的作用有所不同,如果约定的保证金为解约保证金,而交付保证金一方违约时,不适用解约保证金的规定。 (3)保证金与定金的区别。定金属于金钱质,且属于金钱质其中的债权质,定金的成立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定金在作为质物期间所有权不转移,接受定金的一方对定金不拥有所有权。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发生转移或者为索赔的标准。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对方作为赔偿。定金作为担保方式是双方担保,而非担保债权人一方。保证金虽然为金钱质,但交付保证金一方违约时,所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至于是否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则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该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为判断依据,接受保证金一方违约时所承担的仍然是违约责任,而不是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保证金可以是单方担保,也可以是双方担保,根据双方对保证金约定的目的作为认定依据。
1、押金是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由承租方支付。如果合同履行完毕,承租方没有违约行为,出租方应当全额退还押金。 2、定金是也是用于合同履行的担保,与押金不同的是它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由承租方支付。根据“定金罚则”如果出租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承租方违约的,定金没收。 3、违约金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如果不按照合同履行需要赔偿守约方的数额,起到对违约方的惩罚的作用。但如果约定违约金的数额约定与实际损失有较大出入,可以由人民法院适当调整。如果合同顺利履行完毕,没有违约的行为,自然就不会产生这笔费用了。 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由守约方选择其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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