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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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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先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才可以办理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区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标准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分配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转让申请交易当事人在申请转让手续的同时,还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地地址图、建筑物产权证、法人资格证、委托书、身份证等资料。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集计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申请区划用途符合计划,且符合协议转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转让金额,制定协议转让方案。地价评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评价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土地使用权格和土地使用权利价格,评价基准日期为转让时点。确定转让金,制定转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调决策机构应根据土地评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等集体决定,综合确定转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制定协议转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应当按下式认定:(1)转让后不变更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缴纳的土地转让金=转让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转让时的土地使用权权利益价格(2)转让后变更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缴纳的土地转让金=转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转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利益价格方案的批准,转让通知书市协议转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土地使用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允许转让的目标、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转让人的要求、转让人的权利、义务、应支付的土地转让金等。公开交易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签订转让合同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办理出让手续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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