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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因此也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考虑购买商业保险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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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如果与单位还存在着劳动关系,且社保未缴满至国家规定的年限的,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已经缴满至国家规定的年限的,则不需要再缴纳。
关于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社会保险中主要考虑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故针对此二者进行分析,1关于工伤保险方面: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办法》中均没有规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不少地方规定明确排除了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19条第三项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属于工伤待遇的排除范围,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北京市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过也有部分地方,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文件第4条中也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上述中可见,各地并未明确强制规定受聘单位必须要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其中南京、厦门、北京等地已明确指出不予受理或排除,而上海及中办发〔2005〕9号文件,规定了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可参照执行。2关于养老保险方面:退休返聘人员无需再缴纳养老保险。因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观之,立法者认为:因退休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终止,否则无需强行终止期限未届满的劳动合同,但其前提是劳动者退休时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离退休人员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再次聘用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各省市地区承担比例有所不同。社保的主要内容:养老保险,个人1%;生育保险0.7%全由单位承担,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5到1临时聘用人员一般是不缴纳社保的。按照职工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生育保险,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0、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6%也是全由单位承担。注意,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生育保险,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8%、放射线。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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