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我国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那么企业和公民也是可以缴纳土地使用税后使用国家土地,那么也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同时土地的使用人也是可以通过买卖或者继承等方式进行土地转让,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在转让土地时也是需要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此保障双方的权益。
1、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斤表态的除外。 2、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既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大局,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进行一定的控制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条件主要是: (1)是否符合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 (2)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转让的期限是否在承包合同期限之内,超出的部分无效。 (4)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5)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6)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由上述规定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经发包方同意是一种审批权,是实质权利,不是可有可无,不经审批不能默示同意,也不能推定同意,认定发包方同意必须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以“无法定理由”和“拖延表态”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须以充分的证据为根据,不能无视发包方的审批权。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2人已浏览
275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