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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一)直接对比法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1、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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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
为了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研究我国外观设计司法保护的现状及全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例精选》全书收录了主要判例的裁判文书。全书分为八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例的具体内容是指什么呢?包括:第一部分:法院判决被告侵权类;第二部分: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类;第三部分:一审判决被告侵权,原告认为判赔额过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类;第四部分: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上诉,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二审予以部分改判类;第五部分: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类;第六部分: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类;第七部分: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侵权类;第八部分: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上诉,二审判决被告不侵权,撤销原判与裁定中止诉讼类。
2004年?审查指南进行了部分修改,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一章中,充实了判断原则的内容,废止了隔离判断方式,对要部的含义调整为:某些产品上存在这样的部位,其相对于其他部位明显地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该部位称作该产品的要部。在随后的举例中,进一步体现了要部具体指向的变化。对于在使用状态下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产品,如壁挂式固定信箱,其在使用状态下能够看到的部位相对于看不到的部位(如壁挂式固定信箱的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因此,对这类产品,使用时能够看到的那些部位可以作为要部。在此之前的1993年审查指南和2001年审查指南对于同样的例子均只说明壁挂式固定信箱背面不是要部,并不认为其它部分均属要部。可见这次修改对要部所包括的产品部位在范围上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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