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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的是怎么的呢?

2022-08-04
2004年?审查指南进行了部分修改,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一章中,充实了判断原则的内容,废止了隔离判断方式,对要部的含义调整为:某些产品上存在这样的部位,其相对于其他部位明显地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该部位称作该产品的要部。在随后的举例中,进一步体现了要部具体指向的变化。对于在使用状态下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产品,如壁挂式固定信箱,其在使用状态下能够看到的部位相对于看不到的部位(如壁挂式固定信箱的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因此,对这类产品,使用时能够看到的那些部位可以作为要部。在此之前的1993年审查指南和2001年审查指南对于同样的例子均只说明壁挂式固定信箱背面不是要部,并不认为其它部分均属要部。可见这次修改对要部所包括的产品部位在范围上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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