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当然,证人的证词是可以修改的,但如果证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案件,包括大量的证据、被告的供词、物证、证人的证词和鉴定文件等,单独改变证人...
【法律意见】第一份口供也叫原始材料,是不能更改的,但可以补充和完善。如果在第二次供述中,嫌疑人的口供和第一次截然相反,也可以,办案人也会记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你说的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按受询问人(被调查人或当事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反映客观的事实的真实质,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询问过程中有诱供、逼供行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响,所供的不是事实或存在严重瑕,会防碍或影响到案件办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效果,则可以申请重新录口供。如果所录口供是事实则不可翻,干扰与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的,会有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陈述,包含供述和辩解两种情况,其中供述又表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而辩解不仅包括无罪辩解,也包括主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申辩,表现为否认、反驳、申辩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r《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r(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r(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记录供词后,如果确实与事实不符,一般可以改变,但有供词的嫌疑,以前也有伪造供词的嫌疑,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必须符合事实,虚假,供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供应不符合事实,自己必须承担供应的不利后果。允许合理提供,是保障嫌疑犯和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调查事实的需要。因此,调查显示,司法机关必须正确对待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供述。不能简单粗略地否定,也不能忽视明确的事件事实和其他充分的事情。确凿的证据很容易确定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供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述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公安在侦查期间一般对于案件事实部分会有3~4次的提审以确定口供的真实性,甚至更多,所以刑事讯问笔录每一份一旦签字确认以后很难修改,将作为证据材料保留,但是若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方面需要补充或者更改,可以在下一次的公安/检察官提审时补充在新的笔录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5人已浏览
338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2,4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