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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之规定,如果逝者向您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
我原先的同事A在2004.8月向我及我另外两个同事B和C共借款62000元,并写下借条在一个月后还,可是一直没有还,后来A离职了。在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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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证据,可以打官司的, 借刷信用卡应属民间借贷借用人应履行还款义务 薛景更新时间:2014-10-17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李某自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多次使用其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消费金额达82000元。后其与被告李某对使用金额进行了对账确认,双方对产生的利息亦达成一致。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82000元及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王某之间不是债务关系,我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王某的保险代理人,2011年王某在我处购买保险未付现金,双方协商由我用王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从而折抵保费。对于欠款数额确认单是我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不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了如下事实,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李某先后多次使用原告王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后双方对账后确定被告李某累计消费金额为82000元,利息9100元。李某于2012年底以邮寄方式将上述信用卡归还给王某,后由王某偿还银行欠款,但未能还清。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的信用卡被李某使用,李某实际是借用了王某信用卡中可用于消费的金钱,双方之间实际系借贷关系。李某使用了王某的信用卡消费后,应当及时履行偿还义务。根据信用卡的性质,在王某持卡期间无论是否由其本人刷卡消费,王某对银行均有还款义务,因此在李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时,王某有义务向银行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因此双方已确认了李某使用王某的信用卡消费的金额及利息,李某就应当及时还款并支付利息,王某有权向李某主张其刷卡消费的金额及利息。故判决被告李某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孙某人民币82000元并支付利息9100元。 法官说法: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设计的均是金钱的借贷与返还,主要标的是现金。而随着经济发展,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信用的的使用越见频繁,刷卡消费的情况也常有发生。借刷信用卡并不是借用卡片本身,根本目的还在于借用信用卡所附权利对应的金钱,本质上构成借用金钱的民间借贷关系,所以借刷信用卡的,信用卡借用人应当向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李某借用王某的信用卡用于消费,实际上是一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是在李某、王某与银行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王某与发卡行之间的金融借贷关系,二是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层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李某应当向王某还款,而王某应当向银行还款。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利息应当是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关于借款应当支付的利息,与银行向持卡人所收取的利息不一样,两者在计算方法及金额上均有差别。 作者单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的欠款,法律上首先推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金妻有证据证明金欠王的38万债务是金个人的债务,否则,法律即认定为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共同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死亡的,作为债权人的王可以要求作为共同债务人的金妻全部偿还债务。 这样的案件,债务人是否能主动偿还债务的,要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及其他因素来决定。否则,对债权人王来说,只能通过法院诉讼。就你咨询的情况看,金妻既然已经归还了主要的债务,余下的13万元,建议王通过诉讼要求归还。原因是:1、对方既然主动还了25万,余下的主动归还的可能性不大。2、余下的欠款数额不大,通过法院诉讼且最后执行到位的可能性变大了。因为,如果金妻一分钱未归还的话,债权数额38万,不管金妻主观是是否想赖帐,即使诉讼那最后执行上的难度也大。现,债权数额变小,反而会在审判之后容易执行到位。
丈夫生前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妻子继承丈夫遗产的,妻子应当偿还。夫妻共同偿还共同债务的责任;继承人有义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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