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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刑法》规定紧急避险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对方的合法权益。设立紧急避险的要求包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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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发生的危险,必须采取的损害小的对方的合法利益,保护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成立要件有(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危险损害。(2)具有客观发生的真正危险。(3)被迫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对于紧急避险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例如,负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得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他们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
下面我将针对,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问题,做简单分析。成立紧急避险需满足七个条件: 1、存在需要避险的现实危险,当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紧迫的现实危险时,才可实施避险行为; 2、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结束。换而言之,就是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 3、行为人具有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的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目的; 4、避险对象,包括第三人的身体健康、自由或财产; 5、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的; 6、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面临职务危险时,不能紧急避险。比如,消防员面临火灾,医生面对传染疾病; 7、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以上七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成立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为: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所以在保护的权益大于损害的权益时,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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