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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2-07-25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的

相关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营业、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营业、时间在二至三个月内的,处以3000元罚款; 3、存在《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一项情形的,处以5000元罚款; 4、存在《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二项情形的,处以1万元罚款; 5、存在《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项情形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及时整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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