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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际执法中,应视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合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就行,不要随意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我国是个“...
我国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公安消防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消防行政处罚实施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到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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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正确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准确适用环保法规,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个别地区出现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由此滋生执法腐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准确适用法规条款 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 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 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 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6.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 环保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 严格遵守处罚原则 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7.过罚相当 环保部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8.严格程序 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集体讨论决定。 9.重在纠正 处罚不是目的,要特别注重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明确提出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期限。对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产整顿、停业关闭的,要切实加强后督察,确保各项整改措施执行到位。 10.综合考虑 环保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得排除相关因素,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11.量罚一致 环保部门应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参照标准,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12.罚教结合 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合理把握裁量尺度 13.从重处罚 (1)主观恶意的,从重处罚 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常见的有:“私设暗管”偷排的,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的,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以及“以大化小”骗取审批的,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采样点的,涂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2)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饮用水中断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3)区域敏感的,从重处罚 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从重处罚。 (4)屡罚屡犯的,从重处罚 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很大的程度上防止了环境法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有利于更好的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更好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制定这些相关标准,使我们更加知道环境的重要性,“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相关内容,据我所知,不同的行政处罚项目对应的法律都不一样,例如: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起法律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是指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于善良的意愿,而不是为了报复;合理的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人们的正常思维,这是一个正常人通常考虑的行为。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销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而定,不能在几分钟内完成。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仅为正当目的。仅为正当目的,针对非正当目的。非正当目的是指私利等异常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以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直接给行为人带来经济或政治利益;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利益,但可以给行为人带来未来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果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则受到最高处罚,属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的目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其价值取向,即法律所追求的目的。如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偏离甚至离法,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成为个人私利和报复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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