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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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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法定情形那么需要返还,法定情形为: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离婚彩礼返还的相关婚姻法规定《婚姻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公布实施)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二、、离婚彩礼钱、离婚后彩礼能否要回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2.第二条法律的本意应该是: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没领成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领了结婚证但不离婚或还没确定真要离婚的,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三、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作者:陈瑶发布时间: 2010-10-28 15:19:13 近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沿渡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闪婚而讨还彩礼的离婚案件,经法官调解,原告王某与被告谭某脱离夫妻关系,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500元,并于当庭执行完毕。 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农历1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男到女家认亲时给付彩礼现金5000元,并赠予部分衣物及茶食。同年2月双方领取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举行婚礼亦未同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250元。 审理中,双方就离婚一事均表示同意,但就彩礼返还问题,不能达成一致,且情绪都很激动。经双方认可的有彩礼金5000元。庭审中,双方先后对彩礼金是否返还、返还多少问题争执不下,经法官庭审调解,被告方表示稍微让步,愿意当庭部分返还,但返还数额原告表示绝对不能接受,因此庭审调解不成,宣布暂休庭。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若给予彩礼一方确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应予返还。因此对生活困难程度的判定又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承办法官与双方各自亲属及村组织取得联系,背对背、面对面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如上调解协议,被告于当庭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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