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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年“闪婚闪离” 订婚彩礼当庭返还

2021-01-31
作者:陈瑶发布时间: 2010-10-28 15:19:13 近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沿渡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闪婚而讨还彩礼的离婚案件,经法官调解,原告王某与被告谭某脱离夫妻关系,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500元,并于当庭执行完毕。 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农历1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男到女家认亲时给付彩礼现金5000元,并赠予部分衣物及茶食。同年2月双方领取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举行婚礼亦未同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250元。 审理中,双方就离婚一事均表示同意,但就彩礼返还问题,不能达成一致,且情绪都很激动。经双方认可的有彩礼金5000元。庭审中,双方先后对彩礼金是否返还、返还多少问题争执不下,经法官庭审调解,被告方表示稍微让步,愿意当庭部分返还,但返还数额原告表示绝对不能接受,因此庭审调解不成,宣布暂休庭。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若给予彩礼一方确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应予返还。因此对生活困难程度的判定又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承办法官与双方各自亲属及村组织取得联系,背对背、面对面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如上调解协议,被告于当庭自动履行完毕。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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