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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XX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法院需立即通知被告人有关情况。在我国法律层面上,人民法院对被告个人或企业所持有或控制的各类资产采取保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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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基于一定的条件和原因而采取的。如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和原因发生变化,财产保全措施就会变得不必要了,这种措施就可以解除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有两种:(1)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经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目的是为了防止以后作出的本案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如保证人担保,实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担保,作为将来执行判决的保证,即使将来出现被申请人败诉并不能履行义务,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也会为申请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证,可以说已经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危险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没有必要,因此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一般都会及时的通知查封人,法院接到诉讼保全申请,在审查符合保全条件后,应当在5天之内查封;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查封,被查封人不满的话,也可以及时进行诉讼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在仲裁程序中,当一方当事人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或原因导致裁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时,该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随后,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实施某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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