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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律师答复如下: 一、一般医疗纠纷,在北京通常都会先通过卫生间走医调委解决,医调委一般都是调解,调解成功率很低,和患者心理预期差别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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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2]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医院方医疗过错有以下这些方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实践经验,专家证人在医疗诉讼中不仅是法官的辅助人,而且往往首先是患方律师的科学顾问,其作用不可忽视:(1)专家证言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证据形式。早在2005年的判例中,医疗纠纷律师网的律师在异地代理扬州医疗案件时就启用了专家证人的制度。法官根据专家证人的当庭说明和原告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等,推翻了后期医院申请由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明白了案件涉及的诸多医学问题的含义,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判断。患方也取得了经典的胜诉(该案例被国家卫生部期刊及网站长期推广借鉴)。(2)专家证人能够使患者的诉讼主张一针见血,避免拖泥带水。在诉讼中,医疗机构利用其对医学资源的优势地位往往夸大疾病的严重程度,搬出表面相关实则不符合医学发展实际情况、不匹配案情的书籍论断。患方又由于深受伤害积蓄痛苦等原因而抓不住问题的关键,如果疏于应对,则很容易陷入被动。专家证人能够为患方律师指出起到关键损害作用的医疗过错。从而使患方的诉讼主张清晰明了,令医疗机构无法回避焦点问题。在此方面,即使有过医疗从业背景的律师,也不能取代专家证人的作用。专家证人是案件涉及的分科医学中的理论及实践权威。(3)专家证人能够让患方准确发现病历资料的证据价值,激活书证的证据作用。在医疗诉讼中,诊疗护理记录、检验检查报告等等书证的证据价值往往超过其他任何形式证据的价值。这些书证中含有不为患方所理解的医学含义。专家证人在开庭前就可以把这些书证证明的医疗过错提示给患方,使患方能够准确调用病历等书证为其诉讼服务。(4)专家证人能够让患方把相关鉴定结论置于其本来的诉讼地位,有效降低诉讼风险。由于受旧有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影响,医疗诉讼中,法官过度依赖鉴定结论的情况时常存在。2002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规定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患方当事人通过专业律师请来专家证人,既可以深入分析鉴定结论的术语含义、找出其不足,又能够当庭质问鉴定人。从而使相关鉴定结论回归到其有待庭审质证、有待司法审查的证据地位。避免司法被鉴定牵制的情况发生。避免患方对鉴定结论质证不力而产生的诉讼风险。(5)专家证人是患方易于请到的证人,可以节约全案的诉讼成本。医疗纠纷律师网的律师在异地代理乌鲁木齐医疗纠纷案件中同样启用了专家证人制度。被告医院也当庭申请专家证人到庭。但是经过留有时间,该医院没有请到为其出庭的专家。原因大概很简单:医疗过错确实存在,专家出庭说实话还可以,让他们替实际存在的医疗过错背黑锅就难了。医疗诉讼专业律师在常年的执业过程中,与各科别的专家建有联系。相对于一般的见证人来说,由于专家证人在相关领域具有权威,他们出庭往往更成竹在胸。通过专业律师往往能够请到异地的专家证人。相对于反复鉴定、反复上诉申诉等做法,及时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能够节约患方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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