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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能使用含有“专治”、“专家”等的名称吗

2020-08-23 25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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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医疗机构不能使用含有“专治”、“专家”等的名称。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七)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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