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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事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概括性的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侵犯人身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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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 (三)》、《刑法修正案 (六)》、《刑法修正案 (八)》、《刑法修正案 (九)》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3.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4.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5.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6.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 7.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8.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10.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12.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 1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14.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第一,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复杂的对象,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二,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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