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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是: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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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3.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4.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5.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 6.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第一,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复杂的对象,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二,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包括: 1、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破坏交通工具、交通基础设施的行为; 3、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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