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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1-10-23
关于试用期间使用者和劳动者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只限制较少,但并非无条件。就用人单位而言,一般只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自愿终止合同:一是工人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工人不符合录用条件。此外,没有其他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没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也没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工人生病或非公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三,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他们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在后两种情况下,即使劳动关系仍处于试用期,雇主也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雇主或额外支付雇主一个月的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对工人来说,试用期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必须在3天前通知使用者,使用者进行工作交接。如果工人不按照这个要求做,不辞而别,给使用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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