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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二)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三)业务流程;(四)...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引人注目的地方公布以下内容:(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书(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3)业务流程(4)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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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机构聘用专职房地产经纪人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开设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要求是: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正规办公场所证明;有必要的财产、资金和注册资本证明;有足够的专业人员。
1、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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