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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公司,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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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机构聘用专职房地产经纪人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二)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价格举报电话;(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关示范合同文本;(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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