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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级公安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和其他有关的公安。 2、原受理案件的公安,在收到上级公安指定其他公安管辖...
1、上级公安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和其他有关的公安。 2、原受理案件的公安,在收到上级公安指定其他公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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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上级公安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和其他有关的公安。 ⒉原受理案件的公安,在收到上级公安指定其他公安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
1、我国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一般应当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除外。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给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应当在移交前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有必要,可由主要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一条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重大复杂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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