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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肯定属于工伤。至于谁应该负责,单位一定要负责。关于你的情况,要调查你...
工地工人受伤,由工人所在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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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建筑工人在城市建筑工地受伤后,既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路径要求有相应资质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又可以通过工伤赔偿的路径要求有相应资质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两种路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工伤赔偿路径主张的,也不需要先走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程序了。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其中的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是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是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但到目前为止,立法中并没有针对不同的责任程度,明确具体的数字比例供计算额。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责任程度的。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可的“损伤参与度”分级标准为:第一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损伤所致,损伤参与度100%。第二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损伤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为75%。第三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作用程度等同,损伤参与度50%。第四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结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25%。第五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由疾病导致的结果。损伤作用可以排外。损伤参与度0%。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你可以找雇主和公司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进行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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