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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1、认定驰名商标时,遵循案件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下列保护措施: 1.《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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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以下保护措施: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相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知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不同或者不同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
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禁止不当注册、2.禁止不当使用、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驰名商标”的申请我国以前一直是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的申请程序,也没有固定的申请程序。
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中国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对公约规定的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 但中国《商标法》及《规定》在阐述驰名商标如何保护方面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规定》在阐述驰名商标定义时,解释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也很容易使人产生中国是否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疑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也即国际法上的“条约优先原则”。我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也是该公约的忠实履行者,在实践中,我国已按《巴黎公约》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规定》体现了中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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