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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该问题只有劳动部在1964年有一个规定,是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属于工伤,所以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参加单位组织了体育活动受伤,才应属于工伤.对于单纯的旅游观光发生伤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工伤,吉林省有个规定认为不属于工伤.所以你们所签订的合同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涉及体育运动受伤的,该合同无效.不过单位和旅行社之间应签订了旅游合同,一但受伤,可向旅行社索赔。
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是为了加强团队凝聚力、提升工作效率,是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三)项所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为因工外出期间。公司组织旅游,在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摔伤,受到伤害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活动不是公司组织的活动项目,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单位组织旅游受伤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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