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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指应分配利润)及水利单位依法转让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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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或调拨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1.国家财经政策调整,追减已拨入的款项时;2.按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追缴的赃款赃物;3.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专项拨款结余、事业经费包干结余,增收分成以及基建投资结余分成;4.单位撤并、分设、改制,需重新调配其资产;5.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决定调出的国有资产。
股份制企业中下列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1.水利单位以水利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水利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2.水利单位以水利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任务,是解决水利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以及水利单位之间的财产关系中不明确和有争议的问题;明确水利单位对联营、合资、股份制等企业投资的产权及权益;划清水利单位对集体及其他经济性质经济组织的原始投入和增值;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把应属国家所有的净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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