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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任务,是解决水利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以及水利单位之间的财产关系中不明确和有争议的问题;明确水利单位对联营、合资、股...
股份制企业中下列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1.水利单位以水利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水利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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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中下列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1.水利单位以水利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水利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2.水利单位以水利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权界定,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资综发〔1991〕23号)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执行。其他领域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可参照“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水利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水利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水利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委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审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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