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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下限为5人。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的,原来下限是3人。...
根据第一种情况和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特定形式,董事会的职权为: 1.执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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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资企业董事任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关于董事会的人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也有同样规定。如此可能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对董事会人数无上限规定,如此既可能在实践中产生庞大的董事会,影响董事会运作的效率,从立法上讲也不科学。《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人数为三到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在五至十九人。所以,借鉴《公司法》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人数分别按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规定,并规定出上限很有必要;其二是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有无必要。众所周知,我国的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数一般只有两、三家,许多企业规模也不大,所以,董事会人数也应符合精简和高效的原则,如果立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股东会,则对于小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借鉴《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根据《公司法》,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董事职务。《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任期的规定是规范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通常违反董事任期的规定,不会导致无效,但会给公司治理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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