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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劳动者不辞而别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辞职是根据本人意愿进行的,法律方面并没有规定每月只能多少人辞职,只要员工愿意就是可以辞职的。员工辞职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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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这是基于管理职责所做的一个行为,一个员工没来上班,企业作为管理一方,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也需要问问的。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以上操作,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一家公司不太可能因为一个员工的不辞而别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 如果确实给你们造成了损失,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公司产生损失的事实,比如因为该员工不移交导致增值税发票过期未认证抵扣,或未及时报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等事实; 2、该损失是由于该员工不辞而别造成的,即要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3、该员工不辞而别不属于法定的员工可以不辞而别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违法在先,等等。
一、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随意离职,属于典型的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单位若因此有损失可以向劳动者索赔。 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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