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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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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三)企业营业,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六)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七)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八)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九)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十)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十一)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十二)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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