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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二)查处道路交通安...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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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法66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人行走规则】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三)不得扒车;(四)不得在禁止车辆停靠的地点拦乘机动车;(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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