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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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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除公共汽车和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专用车道。公共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乘坐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乘车人不得站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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