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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并持续缴纳; 2、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3、按照东莞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
但是否是广东省内呢?如果是可以报的,就是手续比较麻烦。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住院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在费用发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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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自费项目,根据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在每宗工伤医疗业务办理时,对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自费项目),都需要打印《东莞市工伤医疗自费项目清单》,向参保人明确不能报销的票据号码、医院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费用,自费金额等内容,在业务办理完毕之以后将其中一联打印并交给单位,由于单位可以收到纸质说明,目前网站上暂不能进行查询。(2)社保允许报销的药品和检查范围,我市于2005年10月根据国家规定印发了《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为一本248页厚的书),其中涉及到几千种药物,内容比较多,如果有需要的,可以联系当地社保部门查询。另外,关于工伤医疗问题,社保部门2004年11月下发了《东莞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工伤就诊须知》,相关的内容如下,单位可以参阅一下。由于工伤医疗涉及的药品、项目、材料较复杂,遇到问题后请单位及时和当地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联系,以得到有效处理。
第十三条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怎样才算晚婚、晚育?实行晚婚、晚育有何奖励?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1、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生育险报销包括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续费用,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女方生育险可报75%,男方生育险可报50%,只能报一方; 2、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一般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3、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仅限女方生育保险享受。 生育险报销水平以当地社保政策为准,产假长短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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