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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人负有保修义务。若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此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施工人对质量问题进行...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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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装饰工程质量保修期具体为两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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