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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达成协议后,收购人用公告吗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于,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公司的合同这样写:写清楚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名称等信息,写明收购的先决条件、转让标的、转让股权资产的价款、转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最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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