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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的以协议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收购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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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等合法方式。投资者通过协议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1、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2、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以外与目标公司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价和数量进行私下协商(相对于公开市场而不是黑市交易),购买目标公司股票,以达到控股或合并目的。
《》第九十四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的以协议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收购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收购人规定了一个依据和两个义务。一个依据是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必须依照《》、《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进行股权转让,凡未进行与被收购的公司的股东进行协商股权转让,收购行为无效,两个义务也不存在。两个义务是指:一、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必须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公告,这是收购人的基本义务,包含三个工作内容:1)协议收购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作出书面报告;2)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3)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和证监所作出书面报告的基础上在媒体上(如报刊、电视等)进行公告。二、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要求公告,是要求收购人的行为,即收购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侵害与影响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委托证券交易结算机构保管收购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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