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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前应商定的内容,采取何种方式?

2022-07-0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限定: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资料号码 (三)劳动合同时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限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限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商定试用期、训练、保守秘密、增加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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