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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使用者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降低工资待遇。第二,如果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使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
女职工哺乳期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哺乳期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或者雇佣合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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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使用者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降低工资待遇。第二,如果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使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在哺乳期满之前终止合同。第三,有未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其单位应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出生时,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期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工伤时间。第四,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儿期间安排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哺乳期待遇包括:第一,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分娩、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第二,如果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雇主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合同必须延长至哺乳期满后才能终止。第三,有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如果多胞胎出生,每次母乳喂养一个婴儿,每次母乳喂养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两次母乳喂养时间可合并使用。母乳喂养时间和单位母乳喂养往返时间视为劳动时间。第四,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哺乳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哺乳期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哺乳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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