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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什么是公租房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也属于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二、出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公租房《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出租方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收回房屋: (一)正常的情况收回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期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 (二)特殊情形收回房屋——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租 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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