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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品房预订协议的制定规范

2024-11-28
商品房预订协议 甲方(立约人): 乙方(立约人): 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位于《》幢(号)层室的商品房,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并经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定于年月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人民币元,总房价款为人民币元。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订)金人民币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订)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年月日前到甲方售楼处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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