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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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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四)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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