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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国有土地分配(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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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的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下列情况下,土地可以划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需要土地的;军事机关和军事设施需要土地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需要土地的;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需要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给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天然气、道路桥梁、消防安全等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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