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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事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概括性的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侵犯人身权利的...
《刑法》第二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对其进行定性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以及产生的危害大小,例如: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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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如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规定,除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方法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了概括性描述。正确理解和定义其他危险方法的关键是如何准确定义其他。定义其他的意思是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于哪些行为。一般来说,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可能造成或者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涉及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而不是以本罪定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知道其行为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刑法》第二章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怎么认定: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与罪的主要区别是: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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