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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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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分四类: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程序为: 1、当事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3、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的,可以组织调查审查等。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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